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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cebook改變其線上廣告付費規則,當使用者真正「看到」這則廣告時,才會向廣告主收費,而這個新遊戲規則,也可能帶其餘線上廣告商走向同樣收費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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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其官方部落格上,Facebook表示從現在開始,只有在桌上型電腦、行動裝置、其他穿戴型智慧裝置等,廣告被看到後,才會向廣告主收費。

 

目前一般線上廣告收費方式,是根據點擊數,或這則廣告「傳送」到多少人的畫面上(Impressions)。但這卻存在廣告傳送到頁面上,而使用者卻不一定看到的狀況,像是置底廣告,觀看者若沒有捲動頁面向下,這則廣告就無法成功被看到。

 

除了社群網路外,Facebook也是網路世界中最大規模的廣告公司之一,除了在自己網站上販售廣告外,Facebook還有Atlas這家子公司,能跨網路服務來販售廣告欄位。

 

Google的廣告販售方式也朝類似走向,去年12月,Google就發表一篇研究報告,報告顯示56.1%的線上廣告都無法被用戶真正看見。然而,Google目前的線上廣告計價方式,仍然尚未採用「被看見」的次數計價。

 

資料來源:數位時代Wired

 

 

了解更多:http://www.qredc.com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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